日前,工信部印發《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旨在進一步加強廢鋼鐵加工行業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全文如下: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
2016年第74號
為進一步加強廢鋼鐵加工行業事中事后管理,加快行業轉型升級和綠色發展,我部對《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號)、《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工信部節〔2012〕493號)進行了修訂,現將修訂后的《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予以公告。
工業和信息化部
2016年12月29日
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
一、企業的設立和布局
(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符合有關法律法規規定,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土地供應政策及本地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城鄉建設規劃和主體功能區規劃的要求,企業建設應有規范化設計要求。
(二)建設廢鋼鐵加工配送項目時,應根據環境影響評價結論,確定廠址及其與周圍人群和敏感區域的距離。新建廢鋼鐵加工配送項目原則上應布局在符合相應功能定位的產業園區。在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和規劃確定或縣級及以上人民政府規定的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飲用水源保護區、基本農田保護區和其他需要特別保護的區域內,不得新建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已在上述區域投產運營的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根據該區域規劃要求,在一定期限內,通過依法搬遷、轉產等方式逐步退出。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符合國家土地管理的相關政策和規定,應符合國家和本地區土地供應政策,以及禁止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工業項目建設用地控制指標等相關土地使用標準的規定。
二、規模、工藝和裝備
(一)新建普碳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必須在15萬噸以上;改造、擴建普碳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年廢鋼鐵加工能力應達到10萬噸以上;廢舊不銹鋼及其它廢舊特種鋼加工配送企業年加工能力應達到3萬噸以上。
(二)新建普碳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求廠區面積不小于3萬平米,作業場地硬化面積不小于1.5萬平米;改造、擴建普碳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要求廠區面積不小于2萬平米,作業場地硬化面積不小于1萬平米;廢舊不銹鋼及其它廢舊特種鋼加工配送企業廠區面積不小于1萬平米,作業場地硬化面積不小于5千平米。土地使用手續合法(若土地為租用,合同期限不少于15年)。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配有打包設備、剪切設備或破碎設備以及配套裝卸設備和車輛等,必須配備輻射監測儀器、電子磅和非鋼鐵類夾雜物分類設備等。廢舊不銹鋼及其他廢舊特種鋼加工配送企業應配備成分檢測設備。
(四)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選擇生產效率高、加工工藝先進、能耗低、環保達標和資源綜合利用率高的加工生產系統。必須配套有粉塵收集、污水處理和噪音控制等環境保護設施,加工工藝和設備應滿足國家產業政策、禁止和限制用地項目目錄的有關要求。
(五)鼓勵企業積極開發使用節能、環保、高效的新技術、新工藝、新裝備,逐步淘汰鱷魚剪式剪切機。
三、產品質量
(一)廢鋼鐵加工產品達到廢鋼鐵國家標準和行業標準。不得銷售給生產建筑用鋼的工頻爐、中頻爐企業,以及使用30噸及以下電爐(高合金電爐除外)等落后生產設備的企業。
(二)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配備專職質量管理人員,建立質量管理制度。應通過ISO質量管理體系認證。
四、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
(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加工生產系統綜合電耗應低于30千瓦時/噸廢鋼鐵,新水消耗應低于0.2噸/噸廢鋼鐵。
(二)對加工廢鋼鐵過程中產生的各種夾雜物,如有色金屬、塑料、橡膠、木塊、纖維、渣土、機油、汽油、氟利昂、電池等,應有相應的回收、處理措施和合法流向,避免二次污染。五、環境保護(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按照《建設項目環境保護管理條例》,嚴格執行環境影響評價制度、環境保護“三同時”制度和排污許可制度等環境保護要求。應按照規定申領排污許可證,經有管轄權的環境保護行政主管部門審核同意、領取排污許可證后,方可排污。
(二)按照環境保護主管部門和相關制度規定依法履行環境保護義務,應通過ISO環境管理體系認證。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雨水、生產廢水、生活廢水的收集和循環利用系統,廢水經無害化處理后達標排放,或者排入城市污水集中處理系統處理;應有廢油回收儲存設備和相關處理措施。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突發環境事件或污染事件應急設施和處理預案,消防設施應達到國家相關要求。
六、人員培訓
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制定完善的崗位操作守則和工作流程,明確人員崗位責任和工作權限,對大型破碎機、門式剪切機、抓鋼機等大型設備操作人員和質量檢驗等關鍵崗位人員必須進行相關崗位技能培訓,取得相關部門或機構頒發的對應工種職業技能證書,逐步實行持證上崗制度。鼓勵企業組織人員參加行業培訓,提高企業人員素質。
七、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
(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符合國家《安全生產法》《職業病防治法》等法律法規規定,具備相應的安全生產、勞動保護和職業危害防治條件,對作業環境的粉塵、噪聲等進行有效治理,達到國家衛生標準,配備有相應的安全防護設施和安全管理人員,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建設,并5按規定限期達標。
(二)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治設施必須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安全設施設計、投入生產和使用前,應依法經過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審查、驗收。
(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的作業環境應滿足《工業企業設計衛生標準》和《工業場所有害因素職業接觸限值》的要求。
(四)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有健全的安全生產組織管理體系,應有職工安全生產培訓制度和安全生產檢查制度。
(五)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用工制度應符合《勞動合同法》規定。
八、監督管理
(一)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建設項目應當符合準入條件要求。各有關部門在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進行投資管理、土地供應、信貸融資、安全許可、生產許可等工作應以準入條件為依據。
(二)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環境保護等有關部門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執行準入條件的情況進行監督檢查。相關行業協會協助國家有關部門做好監督和管理工作,對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的經營管理模式、技術工藝、發展規劃以及與鋼鐵企業之間建立配送機制進行指導。
(三)各級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加強對廢鋼鐵加工行業的管理,督促現有企業加快技術改造,規范各項管理,達到準入條件規定的各項標準要求。
(四)工業和信息化部在征求環境保護部等有關部門意見后,負責公告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名單,實行社會監督并進行動態管理。
(五)充分發揮社會輿論督導作用,讓社會公眾廣泛參與監督,加快行業淘汰落后產能和產業升級。
九、附則
(一)本準入條件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類型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
(二)本準入條件涉及的法律法規、國家標準和行業政策若進行修訂,按修訂后的規定執行。
(三)本準入條件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2012年9月28日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的《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2012年第47號)同時廢止。(四)本準入條件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并根據行業發展情況和宏觀調控要求適時進行修訂。
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管理工作,規范廢鋼鐵加工行業發展,提升行業發展水平,依據《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條件》(以下簡稱《準入條件》),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所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企業根據自愿原則申請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
第三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及各地方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符合《準入條件》的企業實行動態管理,加強事中事后監管。中國廢鋼鐵應用協會負責協助做好行業規范管理相關工作,建立和維護廢鋼鐵加工行業信息服務平臺。
第二章申請和核實
第四條申請公告的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具有一般納稅人資格;
(二)符合國家產業政策和行業發展規劃的要求;
(三)符合《準入條件》中有關規定的要求;
(四)企業建設項目的立項申請、土地使用權取得、環境影響評價、竣工環境保護驗收、環境保護“三同時”、排污許可等手續符合相關法律法規規定和建設項目管理程序要求;
(五)企業不生產、銷售和使用《產業結構調整指導目錄》中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藝、技術、裝備及產品;
(六)安全生產條件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依法履行各項安全生產行政許可手續。
第五條符合本辦法第四條所列條件的現有廢鋼鐵加工配送企業可向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提出公告申請,如實填報《廢鋼鐵加工行業準入公告申請書》(以下簡稱《申請書》)及相關報表(附后)?!渡暾垥窇獙ι暾埰髽I是否符合《準入條件》中企業布局和建設要求、規模、工藝和裝備、產品質量、能源消耗和資源綜合利用、環境保護、人員培訓、安全生產、職業健康和社會責任等方面要求做出詳細說明。
第六條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的,每個廠區或生產車間需要單獨填寫《申請書》,并在申請準入審查時同時提交。
第七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會同有關部門依照第四條有關要求,組織專家對申請公告企業的相關情況進行核實并提出具體審核意見,將符合準入條件要求的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報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復核與公告
第八條工業和信息化部收到企業申請材料和審核意見后,組織相關行業協會和專家,依據第四條有關要求,對各地報送的企業申請材料進行復審和必要的現場核實,確定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名單。同一個企業法人擁有的多個位于不同地址的廠區或生產車間必須都達到第四條有關要求,該企業才可被列入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名單。
第九條經復核符合準入要求的企業,在工業和信息化部網站上進行公示。對公示期間有異議的企業,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進一步核實有關情況,對無異議的企業,以工業和信息化部公告方式予以發布。
第四章監督管理
第十條工業和信息化部對已公告企業加強事中事后監管,通過信息管理和公示公開,不斷完善企業主體、社會監督、政府監管的信息服務體系。第十一條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負責對已公告企業進行日常監督管理,并于每年4月30日前將已公告企業監督檢查結果報送工業和信息化部。
第十二條已公告企業要嚴格按照《準入條件》的要求組織生產經營活動。應按照有關要求,通過廢鋼鐵加工行業信息服務平臺及時填報相關信息和生產經營數據。
第十三條已公告企業的名稱、經營范圍及其他與《準入條件》相關的情況發生變化的,應及時報本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審核后報工業和信息化部。工業和信息化部將組織相關機構和專家進行核實,對仍然符合《準入條件》的,予以公告。
第十四條有下列情況之一的,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要責令企業限期整改,對拒不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企業,報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其公告:
(一)不能保持《準入條件》要求的;
(二)填報相關材料有弄虛作假行為的;
(三)未如實上報相關統計數據及其他弄虛作假行為的;
(四)拒絕接受監督檢查的;
(五)發生較大生產安全和環境污染事故,或有重大環境違法行為的;
(六)有其他嚴重違法行為的。因前款規定被撤銷公告的企業,經整改合格2年后方可重新提出準入公告申請。工業和信息化部撤銷公告應提前告知企業,聽取企業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五條歡迎和鼓勵社會監督。任何單位或個人發現申請公告企業或已公告企業有不符合本辦法有關規定的,可向當地工業和信息化主管部門投訴或舉報,也可向工業和信息化部投訴或舉報。
第五章附則
第十六條本辦法由工業和信息化部負責解釋。
第十七條本辦法自2017年3月3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