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重點圍繞公共安全、綠色可持續以及高新技術相關領域,集中發布一批重要國家標準,充分發揮標準在經濟社會發展中的支撐作用。在公共安全領域,發布《一次性口罩制造包裝生產線 通用技術要求》等10項國家標準;在綠色可持續領域,發布《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等11項國家標準;在高新技術領域,發布《汽車駕駛自動化分級》等7項國家標準。
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的快速發展,我國已成為世界第一大新能源汽車產銷國,新能源汽車產銷量逐年攀升,截至2020年年底,我國新能源汽車保有量已接近500萬輛。國務院辦公廳印發的《新能源汽車產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規劃“到2025年,新能源汽車新車銷售量達到汽車新車銷售總量的20%左右”,因此,新能源汽車的產銷量在未來仍將快速增長。
動力電池作為電動汽車的關鍵部件之一,隨著新能源汽車產業的高速發展得到了廣泛應用,動力電池將進入大規模退役期,對動力電池開展回收利用已迫在眉睫,引起了國家、社會的高度關注?!缎履茉雌嚠a業發展規劃(2021-2035年)》提出,要完善動力電池回收、梯級利用和再資源化的循環利用體系;加強動力電池全生命周期監管;支持動力電池梯次產品在儲能、備能、充換電等領域創新應用;加強余能檢測、殘值評估、重組利用、安全管理等技術研發。
動力電池退役后,部分動力電池仍具有很好的電性能,其剩余容量可以滿足儲能、備電等應用場景的需求。一般情況下,動力電池包由若干個模塊或單體組成,即使電池包由于內部個別模塊或單體損壞而不能繼續使用,電池包內的其他模塊與單體仍具有很大的二次使用空間。在廢舊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的過程中,若直接將廢舊動力電池進行材料再生利用,將造成極大的資源浪費。因此,從資源利用最大化原則出發,廢舊車用動力電池的梯次利用很有必要。
但是,由于退役后的動力電池技術狀態差異較大,并非所有的退役電池均能用于梯次利用,之前行業內沒有相關標準可以依據。通過梯次利用環節生產的電池,與新品電池相比,應該要有所不同,并且在產品上面要有明確的區分標識。國家市場監管總局(標準委)認為:有必要盡快制定規范動力電池梯次利用要求和梯次利用產品標識的標準。
在綠色可持續領域,新出臺的《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國家標準包括《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 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2021)以及《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產品標識》(GB/T 34015.4-2021)兩項標準。
《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3部分 梯次利用要求》(GB/T 34015.3-2021)規定了車用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的總體要求、外觀及性能要求和梯次利用產品一般要求,標準適用于退役車用鋰離子動力蓄電池單體、模塊和電池包或系統的梯次利用,退役車用鎳氫動力蓄電池單體、模塊和電池包或系統的梯次利用參照執行。標準依據電池處置程序規定了分類、拆解、報廢等一般要求,要求企業獲取電池數據并根據梯次利用場景應用需求制定安全性評估規范和性能評估規范,并規定了梯次利用產品余能、循環壽命、安全性等基本性能要求。標準從不同梯次利用場景出發規定了單體、模塊、電池包各層級梯次利用的最低余能要求,并給出終止梯次利用的余能要求。
《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4部分:梯次利用產品標識》(GB/T 34015.4-2021)規定了車用動力電池梯次利用產品標識的構成、標志要求、標示位置、標示方式以及標示要求,適用于對退役車用動力蓄電池的梯次利用產品進行標識。標準規定了梯次利用產品標識應包括梯次利用產品標志、產品中文名稱、梯次利用生產企業名稱或注冊商標、梯次利用產品生產日期、規格型號、執行標準以及梯次利用產品編碼等信息。對于標識中的梯次利用產品標志,明確了標志的一般要求、相關的樣式和尺寸要求。同時,規定了梯次利用產品標識的標示位置、標示方式以及標示要求。
這兩項標準作為汽車行業在車用動力電池梯次利用領域制定的國家標準,解決了開展梯次利用生產及其產品的標識無標準可依的緊迫問題。能夠指導企業開展動力電池梯次利用和規范梯次利用產品的標識,促進了資源最大化高效利用,延長了產品的壽命周期,避免了新品電池制造帶來的資源消耗、能源消耗和環境負荷物質、溫室氣體排放,有利于促進新能源汽車產業健康可持續發展,同時完善了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標準體系。
基于車用動力電池回收的全過程,制定了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標準體系,體系由“通用要求”“管理規范”“梯次利用”“再生利用”“溫室氣體”“綠色生產”“安全要求”等7個分領域組成。本次發布的兩項標準屬于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標準體系中“梯次利用”的子標準體系。目前,“梯次利用”子體系已經發布了《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余能檢測》(GB/T 34015-2017)和《車用動力電池回收利用 梯次利用 第2部分:拆卸要求》(GB/T 34015.2-20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