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生態環境部發布了國家標準《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規范了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規定了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需設置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分類、內容要求、設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前 言

為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污染環境防治法》等法律法規,防治環境污染,改善生態環境質量,規范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制定本標準。

本標準規定了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需設置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分類、內容要求、設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本標準的附錄A 為規范性附錄,附錄B 為資料性附錄。

本標準為首次發布。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司、法規與標準司組織制訂。

本標準主要起草單位:中國環境科學研究院、生態環境部固體廢物與化學品管理技術中心。

本標準生態環境部2022 年12 月30 日批準。

本標準自2023 年7 月1 日起實施。

本標準由生態環境部解釋。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技術規范

1 適用范圍

本標準規定了產生、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單位需設置的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分類、內容要求、設置要求和制作方法。

本標準適用于危險廢物的容器和包裝物,以及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使用的環境保護識別標志的設置。

危險廢物運輸過程中識別標志設置還應遵守國家有關危險貨物運輸管理的規定。

醫療廢物的識別標志設置按照HJ 421 中的規定執行。

2 規范性引用文件

本標準引用了下列文件或其中的條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僅注日期的版本適用于本標準。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單)適用于本標準。

GB 5085(所有部分) 危險廢物鑒別標準

GB 15562.2 環境保護圖形標志—固體廢物貯存(處置)場

GB 18597 危險廢物貯存污染控制標準

HJ 298 危險廢物鑒別技術規范

HJ 421 醫療廢物專用包裝袋、容器和警示標志標準

HJ 608 排污單位編碼規則

HJ 1259 危險廢物管理計劃和管理臺賬制定技術導則

《國家危險廢物名錄》

3 術語和定義

下列術語和定義適用于本標準。

3.1

危險廢物 hazardous waste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或者根據國家規定的危險廢物鑒別標準和鑒別方法認定的具有危險特性的固體廢物。

3.2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 identification signs of hazardous waste

由圖形、數字和文字等元素組合而成的標志,用于向相關人群傳遞危險廢物的有關規定和信息,以防止危險廢物危害生態環境和人體健康。包括危險廢物標簽,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

3.3

危險廢物標簽 hazardous waste label

設置在危險廢物容器或包裝物上,由文字、編碼和圖形符號等組合而成,用于向相關人群傳遞危險廢物特定信息,以警示危險廢物潛在環境危害的標志。

3.4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subarea signs

設置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部,用于顯示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貯存分區規劃和危險廢物貯存情況,以避免潛在環境危害的警告性信息標志。

3.5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 signs of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utilization, disposalfacilities

設置在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設施、場所,用于引起人們對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活動的注意,以避免潛在環境危害的警告性區域信息標志。

3.6

危險廢物貯存設施 hazardous waste storage facilities

專門用于貯存危險廢物的設施,具體類型包括貯存庫、貯存場、貯存池和貯存罐區等。

3.7

危險廢物利用設施 hazardous waste utilization facilities

從事危險廢物利用活動的特定設施。

3.8

危險廢物處置設施 hazardous waste disposal facilities

從事危險廢物處置活動的特定設施。

4 總體要求

4.1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設置應具有足夠的警示性,以提醒相關人員在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時注意防范危險廢物的環境風險。

4.2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應設置在醒目的位置,避免被其他固定物體遮擋,并與周邊的環境特點相協調。

4.3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與其他標志宜保持視覺上的分離。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與其他標志相近設置時,宜確保危險廢物識別標志在視覺上的識別和信息的讀取不受其他標志的影響。

4.4 同一場所內,同一種類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尺寸、設置位置、設置方式和設置高度等宜保持一致。

4.5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設置除應滿足本標準的要求外,還應執行國家安全生產、消防等有關法律、法規和標準的要求。

5 危險廢物標簽

5.1 危險廢物標簽的內容要求

5.1.1 危險廢物標簽應以醒目的字樣標注“危險廢物”。

5.1.2 危險廢物標簽應包含廢物名稱、廢物類別、廢物代碼、廢物形態、危險特性、主要成分、有害成分、注意事項、產生/收集單位名稱、聯系人、聯系方式、產生日期、廢物重量和備注。

5.1.3 危險廢物標簽宜設置危險廢物數字識別碼和二維碼。

5.2 危險廢物標簽的填寫要求

5.2.1 廢物名稱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應參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危險廢物”一欄,填寫簡化的廢物名稱或行業內通用的俗稱;經GB 5085(所有部分)和HJ 298 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按照其產生來源和工藝填寫廢物名稱。

5.2.2 廢物類別、廢物代碼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應參考《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內容填寫;經GB 5085(所有部分)和HJ 298 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應根據其主要有害成分和危險特性確定所屬廢物類別,并按代碼“900-000-XX”(XX 為危險廢物類別代碼)填寫。

5.2.3 廢物形態

應填寫容器或包裝物內盛裝危險廢物的物理形態。

5.2.4 危險特性

應根據危險廢物的危險特性(包括腐蝕性、毒性、易燃性和反應性),選擇附錄A 中對應的危險特性警示圖形,印刷在標簽上相應位置,或單獨打印后粘貼于標簽上相應的位置。具有多種危險特性的應設置相應的全部圖形。

5.2.5 主要成分

應填寫危險廢物主要的化學組成或成分,可使用漢字、化學分子式、元素符號或英文縮寫等。

示例1:油基巖屑的主要成分可填寫“石油類、巖屑”。

示例2:廢催化劑的主要成分可填寫“SiO2、Al2O3”。

5.2.6 有害成分

應填寫廢物中對生態環境或人體健康有害的主要污染物名稱,可使用漢字、化學分子式、元素符號或英文縮寫等。

示例:廢礦物油的有害成分:石油烴、PAHs 等。

5.2.7 注意事項

應根據危險廢物的組成、成分和理化特性,填寫收集、貯存、利用、處置時必要的注意事項,可參考附錄B 常見的注意事項用語填寫,也可根據廢物具體的理化性質填寫其他要求。

5.2.8 產生/收集單位名稱、聯系人和聯系方式

應填寫危險廢物產生單位的信息。當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收集危險廢物時,在滿足國家危險廢物相關污染控制標準等規定的條件下,容器內盛裝兩家及以上單位的危險廢物(如廢礦物油)時,應填寫收集單位的信息。

5.2.9 產生日期

應填寫開始盛裝危險廢物時的日期,可按照年月日的格式填寫。當從事收集、貯存、利用和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收集危險廢物時,在滿足國家危險廢物相關污染控制標準等規定的條件下,容器內盛裝相同種類但不同初始產生日期的危險廢物(如廢礦物油)時,應填寫收集危險廢物時的日期。

5.2.10 廢物重量

應填寫完成收集后容器或包裝物內危險廢物的重量(kg 或t)。

5.2.11 數字識別碼和二維碼

數字識別碼按照本標準第8 條的要求進行編碼,并實現“一物一碼”。危險廢物標簽二維碼的編碼數據結構中應包含數字識別碼的內容,信息服務系統所含信息宜包含標簽中設置的信息。從事收集、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的單位可利用電子標簽等物聯網技術對危險廢物進行信息化管理。

5.2.12 備注

危險廢物標簽的設置單位可根據自身實際管理需求或按照縣級及以上生態環境主管部門的要求,填寫與所盛裝危險廢物相關的信息。

5.3 危險廢物標簽的設置要求

5.3.1 危險廢物產生單位或收集單位在盛裝危險廢物時,宜根據容器或包裝物的容積按照本標準第9.1條中的要求設置合適的標簽,并按本標準第5.2 條中的要求填寫完整。

5.3.2 危險廢物標簽中的二維碼部分,可與標簽一同制作,也可以單獨制作后固定于危險廢物標簽相應位置。

5.3.3 危險廢物標簽的設置位置應明顯可見且易讀,不應被容器、包裝物自身的任何部分或其他標簽遮擋。危險廢物標簽在各種包裝上的粘貼位置分別為:

a) 箱類包裝:位于包裝端面或側面;

b) 袋類包裝:位于包裝明顯處;

c) 桶類包裝:位于桶身或桶蓋;

d) 其他包裝:位于明顯處。

5.3.4 對于盛裝同一類危險廢物的組合包裝容器,應在組合包裝容器的外表面設置危險廢物標簽。

5.3.5 容積超過450 L 的容器或包裝物,應在相對的兩面都設置危險廢物標簽。

5.3.6 危險廢物標簽的固定可采用印刷、粘貼、栓掛、釘附等方式,標簽的固定應保證在貯存、轉移期間不易脫落和損壞。

5.3.7 當危險廢物容器或包裝物還需同時設置危險貨物運輸相關標志時,危險廢物標簽可與其分開設置在不同的面上,也可設在相鄰的位置。危險廢物標簽設置的示意圖見圖1。

5.3.8 在貯存池的或貯存設施內堆存的無包裝或無容器的危險廢物,宜在其附近參照危險廢物標簽的格式和內容設置柱式標志牌,柱式標志牌設置的示意圖見圖2。

6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

6.1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內容要求

6.1.1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應以醒目的方式標注“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字樣。

6.1.2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應包含但不限于設施內部所有貯存分區的平面分布、各分區存放的危險廢物信息、本貯存分區的具體位置、環境應急物資所在位置以及進出口位置和方向。

6.1.3 危險廢物貯存單位可根據自身貯存設施建設情況,在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中添加收集池、導流溝和通道等信息。

6.1.4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信息應隨著設施內廢物貯存情況的變化及時調整。

6.2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設置要求

6.2.1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的劃分應滿足 GB 18597 中的有關規定。宜在危險廢物貯存設施內的每一個貯存分區處設置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

6.2.2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宜設置在該貯存分區前的通道位置或墻壁、欄桿等易于觀察的位置。

6.2.3 宜根據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設置位置和觀察距離按照本標準第 9.2 條中的制作要求設置相應的標志。

6.2.4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可采用附著式(如釘掛、粘貼等)、懸掛式和柱式(固定于標志桿或支架等物體上)等固定形式,貯存分區標志設置示意圖見圖 3 和圖 4。

6.2.5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中各貯存分區存放的危險廢物種類信息可采用卡槽式或附著式(如釘掛、粘貼等)固定方式。

7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

7.1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內容要求

7.1.1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應包含三角形警告性圖形標志和文字性輔助標志,其中三角形警告性圖形標志應符合 GB 15562.2 中的要求。

7.1.2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應以醒目的文字標注危險廢物設施的類型。

7.1.3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還應包含危險廢物設施所屬的單位名稱、設施編碼、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7.1.4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宜設置二維碼,對設施使用情況進行信息化管理。

7.2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填寫要求

7.2.1 單位名稱

應填寫貯存、利用、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全稱。

7.2.2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編碼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編碼可填寫 HJ 1259 中規定的設施編碼。

7.2.3 負責人及聯系方式

填寫本設施相關負責人的姓名和聯系方式。

7.2.4 二維碼

設施二維碼信息服務系統中應包含但不限于該設施場所的單位名稱、設施類型、設施編碼、負責人及聯系方式,以及該設施場所貯存、利用、處置的危險廢物名稱和種類等信息。

7.3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設置要求

7.3.1 危險廢物相關單位的每一個貯存、利用、處置設施均應在設施附近或場所的入口處設置相應的危險廢物貯存設施標志、危險廢物利用設施標志、危險廢物處置設施標志。

7.3.2 對于有獨立場所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應在場所外入口處的墻壁或欄桿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設施標志。

7.3.3 位于建筑物內局部區域的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應在其區域邊界或入口處顯著位置設置相應的標志。

7.3.4 對于危險廢物填埋場等開放式的危險廢物相關設施,除了固定的入口處之外,還可根據環境管理需要在相關位置設置更多的標志。

7.3.5 宜根據設施標志的設置位置和觀察距離按照本標準第 9.3 條中的制作要求設置相應的標志。

7.3.6 危險廢物設施標志可采用附著式和柱式兩種固定方式,應優先選擇附著式,當無法選擇附著式時,可選擇柱式,設施標志設置示意圖見圖 5 和圖 6。

7.3.7 附著式標志的設置高度,應盡量與視線高度一致;柱式的標志和支架應牢固地聯接在一起,標志牌最上端距地面約 2 m;位于室外的標志牌中,支架固定在地下的,其支架埋深約 0.3 m。

7.3.8 危險廢物設施標志應穩固固定,不能產生傾斜、卷翹、擺動等現象。在室外露天設置時,應充分考慮風力的影響。

8 數字識別碼

8.1 代碼結構

危險廢物標簽中數字識別碼由 4 段 37 位構成,代碼結構見圖 7。其中:第一段為危險廢物產生或收集單位編碼,18 位;第二段為危險廢物代碼,8 位;第三段為產生或收集日期碼,8 位;第四段為廢物順序編碼,3 位。

8.2 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單位編碼

危險廢物產生、收集單位編碼是危險廢物來源信息的唯一標識,按照 HJ 608 中的排污單位編碼要求編制。對于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其單位編碼即為該產生單位的排污單位編碼。根據 5.2.8 條要求,需要填寫收集危險廢物作業單位名稱時,其數字識別碼中的單位編碼為該收集單位的排污單位編碼。

8.3 危險廢物代碼

列入《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的危險廢物,采用《國家危險廢物名錄》中廢物代碼的數字部分,如90004149。根據 5.2.2 條要求,經 GB 5085(所有部分)和 HJ 298 鑒別屬于危險廢物的,其危險廢物代碼格式也應保持一致。

8.4 產生日期碼

對于危險廢物產生單位,危險廢物產生日期碼為危險廢物產生日期中的數字部分,采用年月日的格式順序,如 20210101。根據 5.2.9 條要求,產生日期需要填寫收集危險廢物的日期時,其產生日期碼格式也應保持一致。

8.5 廢物順序碼

廢物順序碼為危險廢物標簽設置單位內部自行設置的 3 位數字編號,按順序設為 001~999。

9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的制作

9.1 危險廢物標簽

9.1.1 危險廢物標簽的顏色

危險廢物標簽背景色應采用醒目的橘黃色,RGB 顏色值為(255, 150, 0)。標簽邊框和字體顏色為黑色,RGB 顏色值為(0, 0, 0)。

9.1.2 危險廢物標簽的字體

危險廢物標簽字體宜采用黑體字,其中“危險廢物”字樣應加粗放大。

9.1.3 危險廢物標簽尺寸

危險廢物標簽的尺寸宜根據容器或包裝物的容積按照表 1 中的要求設置。

9.1.4 危險廢物標簽的材質

危險廢物標簽所選用的材質宜具有一定的耐用性和防水性。標簽可采用不干膠印刷品,或印刷品外加防水塑料袋或塑封等。

9.1.5 危險廢物標簽的印刷

危險廢物標簽印刷的油墨應均勻,圖案和文字應清晰、完整。危險廢物標簽的文字邊緣宜加黑色邊框,邊框寬度不小于 1 mm,邊框外宜留不小于 3 mm 的空白。

9.1.6 危險廢物標簽的樣式

危險廢物標簽的制作宜符合圖 8 所示樣式。

9.2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

9.2.1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顏色

危險廢物分區標志背景色應采用黃色,RGB 顏色值為(255, 255, 0)。廢物種類信息應采用醒目的橘黃色,RGB 顏色值為(255, 150, 0)。字體顏色為黑色,RGB 顏色值為(0, 0, 0)。

9.2.2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字體

危險廢物分區標志的字體宜采用黑體字,其中“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字樣應加粗放大并居中顯示。

9.2.3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尺寸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尺寸宜根據對應的觀察距離按照表 2 中的要求設置。

9.2.4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材質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襯底宜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并具有耐用性和防水性。廢物貯存種類信息等可采用印刷紙張、不粘膠材質或塑料卡片等,以便固定在襯底上。

9.2.5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印刷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圖形和文字應清晰、完整,保證在足夠的觀察距離條件下不影響閱讀?!拔kU廢物貯存分區標志”字樣與其他信息宜加黑色分界線區分,分界線的寬度不小于 2 mm。

9.2.6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樣式

危險廢物貯存分區標志的制作宜符合圖 9 所示樣式。

9.3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

9.3.1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顏色

危險廢物設施標志背景顏色為黃色,RGB 顏色值為(255, 255, 0)。字體和邊框顏色為黑色,RGB顏色值為(0, 0, 0)。

9.3.2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字體

危險廢物設施標志字體應采用黑體字,其中危險廢物設施類型的字樣應加粗放大并居中顯示。

9.3.3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尺寸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尺寸宜根據其設置位置和對應的觀察距離按照表 3 中的要求設置。

9.3.4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材質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宜采用堅固耐用的材料(如 1.5 mm~2 mm 冷軋鋼板),并做搪瓷處理或貼膜處理。一般不宜使用遇水變形、變質或易燃的材料。柱式標志牌的立柱可采用 38×4無縫鋼管或其他堅固耐用的材料,并經過防腐處理。

9.3.5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印刷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圖形和文字應清晰、完整,保證在足夠的觀察距離條件下也不影響閱讀。三角形警告性圖形與其他信息間宜加黑色分界線區分,分界線的寬度宜不小于 3 mm。

9.3.6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外觀質量要求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的標志牌和立柱無明顯變形。標志牌表面無氣泡,膜或搪瓷無脫落。圖案清晰,色澤一致,沒有明顯缺損。

9.3.7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的樣式

危險廢物貯存、利用、處置設施標志可采用橫版或豎版的形式,標志制作宜符合圖 10 和圖 11 所示的樣式。

10 檢查與維護

危險廢物識別標志設置單位在日常管理過程中,應定期組織檢查危險廢物識別標志是否填寫完整、有無脫落、破損和臟污等影響信息識別的情形。